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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509号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邱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