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剩献与梁文强、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剩献,梁文强,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502号原告:杨剩献,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杨清,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丰洲,北流市清水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剩献与被告梁文强、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杨剩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剩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剩献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剩献负担。审判员 李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