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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志明与韩景奇、韩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明,韩景奇,韩彬,艾兰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820号原告:梁志明,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韩景奇,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韩彬,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艾兰茹,女,1920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梁志明与被告韩景奇、韩彬、艾兰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梁志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