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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忠、赖荣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赖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林忠,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赖荣清,男,汉族,1980年1月14号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林忠与被执行人赖荣清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再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