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青、谷红霞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青,谷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17号申请人:张玉青,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谷红霞,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玉青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谷红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96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玉青名下位于XXX室的房屋;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谷红霞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六千九百六十九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于俊平审判员 何 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