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克勤申请廖绍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克勤,廖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49号申请人孙克勤,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廖绍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孙克勤为与被申请人廖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廖绍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周廷燕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廖绍华价值5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