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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咸先、王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咸先,王熙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464号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鸿,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咸先,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王熙玉,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咸先、王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陆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