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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国飞与被告温向林、李红艳、姬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飞,温向林,李红艳,姬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95号原告苏国飞,男。被告温向林,男。被告李红艳(系温向林之妻),女。被告姬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飞与被告温向林、李红艳、姬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温向林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0x**)、东风标致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V7x**)。府谷县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金额28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苏国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温向林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0x**)、东风标致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Vx**);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告温向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温向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温向林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温向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