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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呈1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3193552-0。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中条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3933003-2。法定代表人卢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