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实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69615813E。法定代表人:朱芳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献,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献归还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家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24日依法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家献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红安北路5号的XH2688型1664针电子提花机、喷气织机两套(组),但均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且申请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家献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红安北路5号的XH2688型1664针电子提花机、喷气织机两套(组)作价492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明晖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881执279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壹份受送达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接待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祝明晖送达人:郑智华祝明晖【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881执279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壹份受送达人张家献送达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红安北路5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祝明晖送达人:邮寄【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