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与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3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930471386Y。委托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孙-团结南街58幢,注册号654003050015996。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奎屯市金桥里-乌苏街50幢一层1-1-1号,建筑面积为500.67㎡的商业用房、奎屯市金桥里-乌苏街50幢二层2-1-21号,建筑面积为172.79㎡的商业用房及价值6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奎屯市金桥里-乌苏街50幢一层1-1-1号,建筑面积为500.67㎡的商业用房、奎屯市金桥里-乌苏街50幢二层2-1-21号,建筑面积为172.79㎡的商业用房。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