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社、陈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荣社,陈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82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和,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社。被告:陈小芳。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社、陈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荣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子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