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利丰、金踊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利丰,金踊跃,许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余利丰,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金踊跃,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许新华,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余利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支付借款合计204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目前被执行人下落无从查找。我院就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余利丰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9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利丰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余利丰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金踊跃、许新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余利丰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周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