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李某某、周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李某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责人:杨胥志,职务:行长地址甘肃省民乐县县城西大街4号。委托代理人:辛明,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周某1,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周某2,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周某1、周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