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794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陈家岗村东。经营者:石丽敏,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269号31-2-401。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计2542.5元,由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武文杰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