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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130号申请人: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横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文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97,557.2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美脊(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97,557.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壹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