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元仙与被告朱忠军、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忠军,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元仙,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朱忠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廖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郭元仙与被告朱忠军、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1224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郭元仙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岭头小区X栋X层109.16m²(房产证号:通房权证通羊字第SXXX**号)所有权过户手续。郭元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元仙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保全并提供了冻结其房屋的担保,现案件已审理结案,郭元仙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元仙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岭头小区X栋X层109.16m²房屋(证号:通房权证通羊字第SXXX**号)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