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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名玮、何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名玮,何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名玮,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何来金,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王名玮与何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来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