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牧秀与李小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牧秀,李小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98号原告:牧秀,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慧,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西湖桥头车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06325M。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牧秀诉被告李小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牧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牧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牧秀撤回对被告李小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牧秀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