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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尹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履行(2016)豫0727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7年3月扣押被执行人王军豫HWJ5**别克汽车,但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军名下豫HWJ5**别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伟霖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董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侯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