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丽艳与任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艳,任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689号原告郑丽艳,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任广全,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原告郑丽艳诉被告任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艳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任广全为做生意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任广全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约定利息1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任广全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欠款100000元;2、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从2010年12月2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欠条约定0.01元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任广全的借据是借刘君学款,原告郑丽艳未提供该债权、债务转移的相关证据,经审查该案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丽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