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彭青梅与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青梅,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32号原告:彭青梅,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科技城8号。法定代表人:敖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359、365号1106室。法定代表人:于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彭青梅与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彭青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炜晟审判员 张丽霞审判员 周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