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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宁与王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王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96号原告:张宁,男,1981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南市区。被告:王志雄,男,197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王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兰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