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宁与王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王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96号原告:张宁,男,1981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南市区。被告:王志雄,男,197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王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兰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