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钟德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钟德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27号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八组(中意一路995号)A区4栋第4088号。法定代表人:林宗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林(系公司法务专员),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钟德福,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德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 伟人民陪审员 罗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