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浏阳市金刚富华鞭炮厂,陈宜富,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余秋平,张利,吴明华,周文,浏阳市沿溪礼花花炮厂,张仁雪,赵志,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阙桂香,喻德勇,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富华鞭炮厂。被执行人陈宜富。被执行人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秋平。被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吴明华。被执行人周文。被执行人浏阳市沿溪礼花花炮厂。被执行人张仁雪。被执行人赵志。被执行人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被执行人阙桂香。被执行人喻德勇。被执行人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被执行人王明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富华鞭炮厂、陈宜富、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余秋平、张利、吴明华、周文、浏阳市沿溪礼花花炮厂、张仁雪、赵志、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阙桂香、喻德勇、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王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6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赵志、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32606.32元,罚息356635.52元及自2016年4月9日起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志名下在浏阳市早晨小区A栋有产权证号为XXXXXXXX的房产一处,张利名下有车牌号为湘XXXX**别克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均已查封,但因赵志房屋存在银行贷款抵押,张利车辆至今没有发现存放于何处,本院未能处置。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车辆和房产本院均已经查封,但因为各自均有执行案件在分别查找和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除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存款205800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行信用惩戒;5、本院已经依法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对赵志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双方一致在协商还款事宜尚未执行。6、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赵志和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因其厂房等资产均在其他银行有抵押贷款,资产处置尚不足以偿还贷款,故本院不予处置,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杰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