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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微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微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X。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廖x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375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15400元,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