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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和亨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和亨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法定代表人:黎碧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亨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法定代表人:胡艺成。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亨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工厂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由顺德法院裁决属约定不明,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合同交货地为上诉人的注册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住所地亦位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工厂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交由顺德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