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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琳与李素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李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027号原告:陈琳,学生,住呼和浩特市。法定监护人:陈俊风,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法定监护人:侯凤英,女,1976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营子村。被告:李素清,园长,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李素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陈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陈琳882元。审 判 长  梁贵龙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