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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德国与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国,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国,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侯家坪工业园区4号道路5号,机构代码:555772565。法定代表人:杨世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德国与被执行人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阳鸿雁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