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仕与苗号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仕,苗号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326号原告:孔德仕,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存利,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号召,男,1979��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孔德仕与被告苗号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孔德仕于2017年2月1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德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存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号召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173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一建筑包工头,2015年3月份原告跟着被告打工,做墙内粉刷活,2016年1月27日经与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钱17320元,有被告打的欠条证明,被告在欠条上承诺2016年1月28日将工钱打到原告银行卡上,截止到1月28日被告也未将工钱打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不支付给原告工钱,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请求。被告苗号召没有答辩。原告孔德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孔德仕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给原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钱,并且给原告打下了欠条,下欠原告工钱17320元,约定次日给钱,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清偿义务。被告苗号召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份原告孔德仕跟着被告苗号召做墙内粉刷,2016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1732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为证,后经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孔德仕跟随被告苗号召做内墙粉刷,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对原告跟随被告工作期间被告应当支付的劳务费,被告应按时支付。因此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号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孔德仕劳务费17320元。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苗号召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陈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常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