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雷蜀东与汤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蜀东,汤波,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595号原告:雷蜀东,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汤波,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丽,女,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雷蜀东与被告汤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蜀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蜀东负担。审判员 朱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博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