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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桃初与饶国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桃初,饶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何桃初,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饶国斌(曾用名饶国兵),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饶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返还申请人熊长文定金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不能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