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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士文与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文,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罗士文,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周福,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罗士文与被执行人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士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给付借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周福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表明周福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罗士文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执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刚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纪胜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