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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中路113号雅荷花园12-121号。法定代表人:武鹏,任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徐焦桐,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宝仲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2915元。执行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做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从被执行人凤翔县柳��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了479908元(其中执行案款472915元,执行费6993元,)并将执行案款及时汇转申请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仲裁委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冯全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翔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210室邮编:721004联系人:李法官联系电话:32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