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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行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候臣与扎兰屯市公安局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臣,扎兰屯市公安局,李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行辖3号原告:候臣,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秀水路华平巷*组。被告:扎兰屯市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河西办事处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章,局长。第三人:李玉涛,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兴华办事处。原告候臣与被告扎兰屯市公安局、第三人李玉涛行政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候臣诉称,2017年1月13日,候臣被李玉涛打伤。扎兰屯市公安局对李玉涛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候臣认为李玉涛的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致候臣终身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李玉涛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扎兰屯市公安局仅对李玉涛进行了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撤销扎兰屯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扎公(正)行罚决字[2017]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当事人李玉涛案发时系该院聘用司机,该院不宜审理候臣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李玉涛案发时系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