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年维、朱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年维,朱春平,丁年勇,朱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勤,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夏欣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年维,男,1973年11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春平,女,1975年4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年勇,男,1976年4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存志,男,1966年4月1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丁年维、朱春平、丁年勇、朱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丁年维、朱春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从2009年8月5日至2010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以本金85000元,从2009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2日止按月利率10.695‰上浮50%计算,以本金75000元,从2012年7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695‰上浮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丁年勇、朱存志对被告丁年维、朱春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丁年维、朱春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被告丁年维、朱春平、丁年勇、朱存志负担20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一、丁年维于2017年6月16日还款14000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8188元,其余还贷款本金),2018年起每年春节前还款15000元,至2025年春节前一次性结清剩余本息。二、如丁年维未能按约还款则可对其未还贷款本息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朱春平、丁年勇、朱存志对丁年维的上述还款计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冻结回执、执行和解协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