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学旺与张大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旺,张大伟,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878号原告:王学旺,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大伟,住蓟州区。第三人: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大道78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会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旺与被告张大伟、第三人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旺撤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