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谭娟娟、山东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娟娟,山东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谭娟娟,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7)第043号民事裁决书,于2017年7月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生产设备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公司院内的柠檬酸钠生产线、离心机、干燥机、木托盘、锅炉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处分、转让、抵押、出租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