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平均与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均,李俊喜,李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均,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东九营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俊喜,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孔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义朋,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刘户固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陈平均申请执行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平均与被执行人李俊喜、李义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陈平均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森彪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张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