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强,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秦强与朋友杏某等人在镇原县平泉镇进居仙酒店吃饭、喝酒,喝酒后,约23时许,秦强驾驶×××号银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送杏某等人回家,车辆行驶至省道S318线90KM路段时,被执勤巡逻民警拦住检查,民警发现秦强醉酒,遂将秦强控制并带至平泉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秦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4.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及拍照,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人杏兆璞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