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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童勇、张玉柱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勇,张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童勇,男,生于1988年6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柱,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1018号童勇与张玉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柱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