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志彪与雷丽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彪,雷丽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3816号原告:李志彪,男,1954年6月1日出生,现住香港九龙深水埗。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沙、郑滨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丽珠,女,1949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李金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彪诉被告雷丽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志彪负担。审判长 程朝阳审判员 梁艳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俊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