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强娃与被执行人西安糊涂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娃,西安糊涂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66号申请执行人:方强娃,男。被执行人:西安糊涂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龙。第三人:张一龙,男。申请执行人方强娃与被执行人西安糊涂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强娃申请追加第三人张一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追加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强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方强娃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沈立审 判 员 高红人民陪审员 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