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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少军与马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少军,马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739号原告:崔少军,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四队。被告:马志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原告崔少军与被告马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崔少军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