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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洪秀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斗帝煮时尚火锅杜家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秀,泸州市龙马潭区斗帝煮时尚火锅杜家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757号原告:何洪秀,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斗帝煮时尚火锅杜家街店,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者:熊启云。原告何洪秀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斗帝煮时尚火锅杜家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何洪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洪秀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洪秀负担。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