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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峻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峻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3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峻侨,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梁峻侨因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广州碧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淦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欠条》,增加了李淦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主体,属于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理由、也属于原审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二、上诉人于2017年4月5日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和信访,现已超过规定时间未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两法院都不处理,那么和解款将无法取回,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是因被起诉人广州碧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淦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主张其已于2017年4月5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不当。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少波二O一七年八月八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异书记员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