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谢明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明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11号罪犯谢明春,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5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明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0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明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谢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明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谢明春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监狱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明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