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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虎子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虎子,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86号原告:兰虎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伟,颍东区杨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08606625J。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远,该公司售后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桥,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998号第1幢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6524313C。法定代表人:余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虎子与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虎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虎子撤回对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绅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兰虎子负担。审 判 员 郭春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毛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