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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扬州爱曼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爱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5187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扬州爱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联合广场B区-409.法定代表人:徐广民。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爱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依卓宁审判员 温 同 奇审判员 崔 宇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