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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龙、曾礼容与被告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52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龙,曾礼容,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529号原告:张克龙,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曾礼容,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国,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胡家镇隆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090117193。法定代表人:俞远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克龙、曾礼容与被告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钱定明审 判 员  邱 燕人民陪审员  马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宗会 微信公众号“”